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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唐山学院委员会
二级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18日]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二级学院、系、部(以下简称院、系、部)党政领导班子建设,推进基层决策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教育部党组、省委、市委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院、系、部党总支和院、系、部行政之间,根据职责范围,有分工有合作,相互支持和配合,共同负责本单位的工作。党政联席会议是院、系、部重要事项具体决定的主要组织形式。凡属议事范围内的事项都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条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院、系、部党总支书记、院长(主任)、党总支副书记、副院长(副主任)、院长助理(主任助理)等人员组成,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工会分会主席、团总支书记、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和学科专业建设负责人等其他人员视议题情况可列席会议。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紧急重大事项可临时召集。
第五条在重大事项决定前,院、系、部党总支和行政要共同对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后,院、系、部党政之间要依据职责范围共同保证决定的实施和落实。
第二章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主要事项包括:
1.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办学方向的重大问题;
2.学习传达中央、省、市有关部署和学校党政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办法和措施;
3.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重要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
4.教研室、实验室、研究室等的设置与调整;
5.领导班子配备和后备干部人选的建议,下属机构干部的选拔聘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
6.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学科专业设置和专业方向调整;
7.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的重大问题;
8.科研工作规划、年度科研计划和重大科研项目的确定;
9.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学科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培养和选拔,教职工的调入和调出等;
10.年度经费预算及执行情况;
11.一万元(含)以上大额资金使用、一万元(含)以上工程项目和五千元(含)以上大宗商品采购;
12.创收的分配、使用和管理;
13.学生辅导员、导师(班主任)的配备,教职工年度考核、津贴发放、奖励和处罚;
14.招生、就业和学生奖励与处分;
15.基层党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
16.学风建设、群团工作和德育工作;
17.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和党风廉政建设;   
18.对外合作与交流和联合办学;
19.院、系、部党政负责人认为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的其他事项;
20.学校交予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事项。
第三章 党政联席会议召开的程序和要求
第七条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院、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重要议题会前党政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领导应充分沟通,涉及到院、系、部不能独立解决的问题时,应事先与相关部门交换意见或向主管校领导请示后决定。
第八条 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和相关材料要由院、系、部办公室提前送参会人员,以提前做好议事准备。
第九条除突发性重大事件可临时动议外,凡未经院、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条党政联席会议由院、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召集,根据议题内容分别由党总支书记或院长(主任)主持召开。
第十一条党政联席会议一般应在全体成员到会时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的,需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会议应保证有2/3以上成员参加,不足2/3时,会议应改期进行。
第十二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本人及亲属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十三条党政联席会议应一事一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与会人员半数以上通过视为有效。如意见分歧较大,应暂缓决定,经进一步调研、论证、协商后,再提交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召集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决定,并听取其意见。
第十五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问题时,院、系、部办公室主任应认真做好记录并形成纪要,以便督促落实和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参加会议的人员应遵守纪律,对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议的形成过程必须保密,违者要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决议,院、系、部党政班子成员应按各自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各院、系、部可根据本单位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校内其他单位(部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党政联席会议作为贯彻民主集中制的一项具体措施,由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作为院、系、部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唐山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暂行规定(党字〔200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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